二十世紀初,人類開始發展進入太空的科技時,已考慮到飛行器在太空無可避免掠過各國上空,帶來國際間的協作和法理問題。由於當時科技未能達此水平及未有合適的國際協商平台,此方面未有進展。
直至二十世紀中葉,聯合國成立,前蘇聯與美國先後發射人造衛星開展太空科技競賽,為太空管理協作帶來迫切需要。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COPUOS)於1958年成立,於1966年制定《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太空活動的原則條約》(1967)(簡稱外太空條約)(The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供聯合國成員簽署。條約是國際太空法及相關國際公約的基礎,包括以下各國參與太空活動的原則(意譯節錄):
- 探索和利用外太空應為所有國家和人類謀福利,而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
- 各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太空,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 不得宣稱或提出主權要求,使用、占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太空或天體據為己有;
- 不可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 月球及其他天體只可用作和平用途;
- 航天員應當作人類的大使,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應給予一切可能的援助;
- 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包括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進行的;
- 各國射入外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太空的物體及其破壞負責;
- 各國航天活動應避免外太空及其他天體遭受有害的污染。
建基於「外太空條約」及相關的國際法,太空上的紛爭看來比地上少,國際間的合作亦顯得特別重要。數十年間太空探索、利用等協助通訊、地球探測、科研等急速發展,有賴太空法的保障並不斷增修推進各和平領域的發展。雖然存在對太空法未能追上太空商業和軍事發展的質疑,但確實壓抑太空軍備和促進國際間和平互利的合作。
或許,人類毫無紛爭的未來仍要所有人一起想象和實現。
(彩蛋在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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