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提到「專責小組認為由於香港樓宇密集,商業及住宅大廈又十分接近,因此制訂照明區域圖未必可行。」在香港有沒有相近的例子?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及相關技術備忘錄實施二十四年來均為不同用途的地方設立不同的準則和緩解措施。如果專責小組邏輯成立,又可否寫成「由於香港樓宇密集,商業及住宅大廈又十分接近,因此制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未必可行」?現在實行時,基建、工程或道路由設計規劃開始,就需要防止各種污染超標。如果能夠把光污染控制加入環境影響評估,則更能減少光污染。
環境保護署及機電工程署已於2012年1月發出《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指引》列出減少戶外燈光影響的設計安裝指引,供政府和私人參考。指引本是良好的開始,逐步管制,但由於沒有法例要求,只有少數機構參考指引,成效不彰,只可惜專責小組最後沒有把指引放入立法建議。指引要求毫不過分,是合理、可行、實際的,如果能夠完善成法定要求,定能改善部分光污染和能源浪費的情況。
你對規管戶外燈光又有甚麼看法和意見?
請於十月十八日前向有關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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